專有名詞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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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價係指銀行將外幣售予客戶的價格。 (參考來源:萬哲鈺(2000),國際金融:台北市:雙葉書郎。提供者:三(B)李奕霖、江孟璇,91.11.2)
又稱為整體餘額(overall balance),為經常帳餘額、資本帳餘額、金融帳餘額、以及誤差與遺漏淨額之加總。 基於國際收支會計平衡等於零原則,官方沖銷餘額與準備資產變化兩者之和為零,因此若官方沖銷餘額為正,表準備資產變化為負,顯示準備資產有淨流出的現象,亦即外匯存底有累積的情況出現。 例如:若台灣政府採固定匯率制度,將台幣與美元的兌換比例定為40:1,如果40:1比均衡匯率高,則表示在匯率為40時會有外匯的超額供給,亦即官方沖銷餘額為正。由於要釘住固定匯率,央行會在外匯市場收購美金。因為買賣美金需要等值的新台幣,因此若有30億美元的外匯超額供給,則表示中央銀行必須拿出1200億新台幣,將30億美元全數買入,這就形成中央銀行的外匯存底增加(中央銀行如果不願意增加貨幣供給,必須用其他方式(如公開市場操作或調高存款利率)去減少貨幣供給,這種做法則稱為沖銷(Sterilization))。 官方沖銷餘額的變化,可以用來觀察一國各方面的競爭力相對於世界其他各國的消長過程,也可以用來判斷一國貨幣升值或貶值的情形。
是指不可預期匯率變動,對企業市場競爭力的影響,範圍所及包括企業的營收、市場銷售數量、成本高低等。 企業的銷售對象與原料來源皆在本國,或是銷貨與成本的計算等皆以本國幣計價時,亦可能面臨營運暴露的問題。此外若本國為完全封閉的經濟,亦即外國商品無法在本國市場銷售,本國廠商亦完全與外國無任何貿易行為,此時營運暴露問題則不存在。
選擇權是一種契約,是衍生性證券的一種,持有人有權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內,以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履約價格或執行價格),向賣方買入或賣出某一數量的標的資產。如果該標的資產是外匯,稱之為外匯選擇權(currency option)。
選擇權依買入或賣出的權利可分為買權(call option)及賣權(put option)兩種。買權賦予買方買入標的資產之權利;而賣權賦予買方賣出標的資產之權利,所以買權和賣權是兩種不同的證券。選擇權賣方有義務履行買方所要求的權利。此外,選擇權具有一定的時效期限,超過期限則該選擇權沒有價值。
所謂的選擇權,即是指標的物為期貨合約的選擇權,所以形成一種衍生性商品的再衍生金融工具。而期貨選擇權是一種契約,其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期貨。選擇權所表彰的是一種權利,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買權(Call)或賣權(Put),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現貨之契約;選擇權之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契約之義務。 依據我國的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四條的定義:「期貨選擇權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期貨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選擇權或售出選擇權,於特定期限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之契約;或期貨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之契約。」
下單過程成本包括: (1)支付佣金給金融機構(手續費):當我們做一筆交易時,須透過營業商幫我們代理,而這個費用是要給營業商當作佣金的。 (2)買賣間的價差成本:當我們委託一筆單子時,不見得我們要的那個價位是如價成交,可能是溢價,也可能是折價,視我們所下的單子而做決定。 (3)政府的稅收:由於我們所交易的單子政府都會抽稅,而這也列入我們的成本。
以買權而言,當到期日價格低於執行價格時,選擇權契約將不被執行,此選擇權稱為價外。
以賣權而言,當到期日價格高於執行價格時,選擇權契約將不被執行,此選擇權稱為價外。 例:
(參考來源:萬哲鈺(2000),國際金融,台北市:雙葉書郎。提供者:三(A)游忠原、王冠臻、黃筱菱、戴岑帆、陳敦儒,9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