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健次

阿扁政府對晶圓廠赴中國投資的政策,以保證「有效管理」及「有條件」的准許換取台聯的支持。「有效管理」顧名思義,應是指政府有辦法與能力使廠商在法律範圍內經營企業,而其結果又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吻合。阿扁政府矢志使台灣的老舊官僚體系做到「有效管理」,值得敬佩。台灣由泛國民黨統治五十幾年來最缺乏的就是法律與政策的有效性、尤其是與大資本家有關的法律的有效性。不過,台灣的企業界視法律如無物,有時是在政府管理無能狀況下,為求生存的不得已反應。以下先以大專聯考來作比喻。

 

監考無能、作弊有理

大專聯考是不准作弊的。假設大專聯考監考很鬆,鬆到「所有的」作弊都不會被逮到、不會被處罰。那麼,假如你是考生,請問你到底作不作弊呢?你的初步反應可能是:寧願考不上也不願作弊。可是進一步想想,因為「所有的」作弊都不會被逮到,所以作弊的考生分數一定都很高、甚至滿分,所以不作弊一定考不上。設想,假如大專聯考是進大學的唯一管道,假如不上大學就找不到好職業,你是不是會對是否作弊重新考慮呢?因此,大部分的人為了職業、生計只好選擇考試作弊。他們是被監考鬆散所迫而作弊的﹔假如監考嚴格而且有適當罰則的話,大部分的人都不會為了想佔便宜而去作弊,也不用因擔心吃虧而被迫去作弊。所以,「監考無能」是罪魁禍首。「監考無能、作弊有理」!

 

政府無能、偷跑有理

企業競爭激烈的時候,有時跟大專聯考一樣,是不折不扣的「我贏你就輸」的零和賽局。比如說,兩家成本相同、其他條件相同、產能各為一萬噸的化工原料廠,共同寡占一個一萬噸的市場。假如他們因為種種歷史或法律因素,不能互相勾結、聯合獨占,必須互相競爭。由於競爭激烈,兩家競相降價以致降到與成本相等,造成兩家均以零利潤平分市場。產銷成本中,有一部份是防治污染成本。防污成本會隨著工廠違反環保法規的程度而降低。這時,政府環保機關的管理鬆懈或貪污腐化,便可能成為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

 

在條件相同廠商的競爭之中,只要某一廠商的價格低一點點,就能囊括整個市場。所以,假如環保機關不能「有效管理」、或罰則太輕、或管理聲譽不佳,那麼,廠商為了有能力降價、佔領市場,就有違反環保法規、逃避防治污成本的誘因。不過,有良心的的企業,並不一定會只為了佔領市場,就會違反環保法規。假如競爭對手不偷偷污染、「不偷跑」,很多企業還是願意遵守合理公平的環保法規與對手競爭共存的。問題是,假如甲方先作「攻擊性」偷跑,則甲方成本降低,有能力降價、進一步囊括整個市場,乙方勢必面臨關門倒閉的命運。所以,有良心的廠商為了企業的存活,必須作「防衛性」的偷跑。但是,等看到對方偷跑才設法去作「防衛性」的偷跑,則防衛的一方將早已因為對方偷跑、搶佔市場而關門,偷跑已無意義。所以防衛性的偷跑一定要在懷疑對方會偷跑時就推出才有實際效果。雙方都這樣懷疑、防衛。雙方都偷跑、殺價的最終結果是售價等於成本。雙方都回到原點、都沒有利潤。對社會的結果是,下游廠商買價降低了,可是全社會卻受污染之害、承擔難以量計的污染成本。

 

以上的例子說明,「只要廠商懷疑政府執法的能力」,不管廠商多麼有企業良心,不管他們清楚大家犯法的結果,每個廠商都得不到好處,他們為了生存只有被迫去違規犯法。這叫「政府無能、偷跑有理」。相反的,假如廠商「相信」偷跑者一定會受到懲罰而且得不償失,那麼所有的偷跑都會一概消失。所以,廠商被社會認定為奸商或優良企業公民,社會整體利益受到保護或破壞,事實上只是繫於政府、官僚的管理是否有效、罰則是否適切而已!   

 

競相偷跑、沒有贏家

晶圓廠赴中國投資政策的有效管理,比以上的污染產業廠商的競爭更為重要。以上污染產業廠商的競爭,廠商之間或有輸有贏或打成平手,是零和賽局。但是晶圓代工廠商把戰場提前擴大至中國的結果,間接培養中國的競爭力量,最後甚至可能演變成台灣廠商都沒有贏家的狀況,變成所謂「負和賽局」。

 

假如國民黨時代就能夠有效管理,則宏力、中芯不會在中國出現。宏力、中芯不在中國出現,中國的晶圓代工的腳步就不會有現在快。中國的晶圓代工的腳步沒有現在快,台積電與聯電的相對競爭力仍然可以維持好大一陣子、仍然可以放心的在台灣接中國的單,遷廠去中國保護市場的壓力就不會那麼大。宏力、中芯在中國出現以後,間接造成對台積電與聯電的損害,新舊政府都沒有採取「修理」宏力、中芯的對策,對於守法的台積電與聯電是很不公平的。宏力及中芯的台灣投資者沒有受到政府的懲罰,至少釋放出二個訊息。第一、政府是不可靠的,守法只有吃虧。第二、政府是沒有管理及懲罰能力的,所以要不吃虧,只有跟著犯規、偷跑。果不其然,現在外電又傳聯電也偷跑了。事實上,即使聯電偷跑屬實也不奇怪。在管理無能下,大家只好被迫偷跑了。

 

嚴懲偷跑、行動立信 

阿扁政府在廠商偷跑的壓力下的反應是,准許有條件的開放並承諾有效的管理。不過,廠商會不會偷跑,完全要看廠商相不相信政府「有效管理」的意志與能力。要廠商相信政府,靠的是政府的行動而不是對將來的承諾。台灣廠商聽過的政府的承諾已經夠多了。除非用行動證明,否則這個承諾的效力,對他們說來與以前的並沒有兩樣,只會使聽信政府的人再吃一次虧而已。用行動證明最具體的方法,是調查已經偷跑或涉嫌偷跑者的資金、人才、租稅方面的合法性,並繩之以法、課以刑責。這除了讓人相信阿扁政府「有效管理」的意志與能力外,也可緩和守法者偷跑的壓力。不如此,廠商與民眾會認為政府連現在該做的都做不到,又如何讓人相信政府以後會有意志或能力信守承諾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