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健次

財政部最近對統籌分配稅款公式的訂定,以「財政需求」、「財政努力」與「對本稅款的貢獻」三者為設算的基礎,比起去年是一種進步。不過,我們輾轉得到分配公式的大要以後,發現在「財政努力」項下、佔總權數百分之二十五的部份,卻以「土地公告現值佔市價之比例」設算,難以理解。我們認為應以「土地公告地價佔市價之比例」替代,較能合乎鼓勵地方政府「財政努力」的意義,同時也比較不會對現行稅制,造成更大的扭曲。我們建議的理由如下:

第一、財政部所訂的公式的目的,是要鼓勵各地方政府提高土地公告現值,希望能因此增加土地增值稅的稅收。不過,提高土地公告現值有一種效果,那就是地方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單價支出,會因而增加。這在目前公共空間侷促,而又財政窘困的情況下,對於負責任的地方政府,會造成很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在誘因方面會打很大的折扣。另一方面,很多不肖地方的官員與議員,在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以前,聯手設計調高附近土地的公告現值,以幫助「選民」得到較多補償、間接圖利自己。因此,以「土地公告現值佔市價比例」為設算基礎實施後,使用這些手法將更振振有詞。頗有少數人得利,全國埋單之嫌。

 

第二、由於過去政策錯誤,使得台灣的地價,有市價、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三種價格。這三者容易相互混淆,影響有效的分析與政策討論。三者之中,以市價最高﹔公告現值次之,全國平均約佔市價六、七成左右﹔公告地價最低,全國平均佔市價只約二成左右。公告現值由於每個時點由政府「人為」設算的調漲幅度不同,有時市場土地跌價還需繳土地增值稅,非常不公平。而且,又因為有交易時才需繳納,與交易稅類似,妨害土地交易的順暢與活絡。因此,正確的方向應該是,鼓勵地方政府調高公告地價,使它逐漸與公告現值接近才對。

 

第三、事實上,作為一種地方稅,地價稅因為是就土地所有權每年課稅,所以稅收較為穩定,而且也比較容易因應政策的需要而調整。反觀土地增值稅收,因為有買賣才課稅,所以常因景氣起落而有大幅的變動。而且,實質稅率增加時,有時會因為稅負太重,交易減少反而使總稅收減少,造成地方收入的不穩定。就財政學觀點,應該培養鼓勵的是地價稅,而不是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反其道而行,令人費解。

 

第四、民間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以土地做為抵押品時,每筆土地所隱含的潛在土地增值稅,必須從抵押品的價值中扣除。因此,公告現值提高、潛在土地增值稅負增加的結果,將使得抵押品估算價值降低,銀行放款額度因而受限,變成景氣低迷時放鬆銀根的新障礙。這也與近兩年財政部恢復景氣、解除金融風暴陰影的意願不符。

 

第五、由於土地增值稅妨害土地交易的順暢與活絡,阿扁及經發會決定要暫時調降土地增值稅。本公式卻背道而馳,要經由鼓勵提高公告現值以增加實質土地增值稅負,讓人有同一政府內各吹各的調、方向錯亂的感覺。

 

財政部採用「土地公告現值佔市價之比例」設算,而不用「土地公告地價佔市價之比例」設算,我們所能想到的好處只有一個:那就是,在現行法令下,公告現值可以年年調整,而公告地價每三年才能調整一次(三年一調是自綁手腳、違反學理的規定,應該改變)。因此,公告現值能較快的反應地方的財政努力。遺憾的是,方向錯誤時,反應越快只是使情況越糟糕而已!

 

我們也知道,假如以「土地公告地價佔市價之比例」設算,套進財政部提出的公式裡,則各縣市政府所得的比例,可能會微幅降低。不過這並不是必然的結果。因為依照財政部的「土地公告現值佔市價之比例」所佔百分之二十五的權數裡,要是院轄市與其他各縣市政府兩者的「土地公告現值佔市價之比例」相同,則財政部會將這個權數的百分之五十分給院轄市,百分之五十分給其他各縣市。財政部這種院轄市一半,其他縣市一半的分法是任意的、沒有學理基礎的。假如我們把這種五十比五十的分法,改成院轄市四十、其他縣市六十的分法,那麼以「土地公告地價佔市價之比例」替代「土地公告現值佔市價之比例」,是不會使非院轄市的各縣市政府吃虧的。

       

我們聽說行政院對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的改革正在進行規劃,現行的統籌分配稅法及其計算公式,或將在一兩年內重新改寫。我們也知道統籌分配稅款的計算公式的各種可能版本,都各有其道理及其政治現實的考量。不過,我們相信政府政策方向的一致有其必要,政策誘因的是否有效容許客觀的評估,對經濟其他部門的影響也有討論的空間。我們希望以上的建議,對於政策方向、政策誘因與政策影響三者的討論,有正面的貢獻。(作者分別任職於淡江大學、中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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