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地方財政赤字越來越大,甚至進一步拖中央下水,成中央財政的沈重負擔,有其體制上的原因。十幾年來,在地方我們看到議長可以帶酒店小姐出場報公帳而悿不知罪、聲稱其他縣市也是一樣。另一方面縣長大人卻向中央求救,說財政困難無以為繼。在中央,我們看不出有什麼增加統籌分配款、增進地方財務規劃的誠意,另一方面對於計劃不盡周詳的個案的補助款卻大方的給。我們看到中央補助的室內停車場淪為蚊蠅製造所,中央補助興建的體育館和文化中心門可羅雀、利用率低落、入不敷出。地方揮霍無度,中央保證救到底,那麼誰又有誘因去量入為出、樽節開銷呢?地方財政赤字越來越大而又進一步拖中央下水,不是沒有原因的!
在戒嚴時期這是不會發生的。在蔣家戒嚴時期,公共支出可能比現在更不合民意、貪污腐化可能比今日更厲害、財政效率可能比現在更低落,可是財政支出及財政赤字卻沒有今日的難以控制。當時的貪污、腐化、浪費是在收入範圍內貪污、腐化、浪費的。蔣家時代為了政治控制的方便及政權的穩定,在財政方面施行的是一個「中央集權、地方依賴」的體制。這種財政「集權、依賴」體制,是蔣家控制地方的一個關鍵環節。
蔣家的「集權、依賴」體制是有配套的。首先,中央必須使各縣市「必須」依賴,所以充實法定自有財源的「統籌分配稅」額度不能太高﹔可以用來控制地方的、伸縮自如的「補助款」則成為彌平地方財政赤字的主要工具。此外,不訂定「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使得地方缺少開發自治財源的法源,便利中央施行一條鞭式的法令。因此,包括租稅的種類、範圍與稅率高低,規費及罰款如何收取、金額多寡都由中央規定管制,地方不能依財政需要,自行增稅或調高規費。換句話說,就是把地方的租稅權閹割掉。第二、除了各縣市必須依賴,中央也必須使各縣市「樂於」依賴﹔因此,只要聽話,不管個案計劃多麼粗糙,都會獲得補助,不管支出方面多麼浮濫,收入缺口終會獲得彌平。
另一方面,為了避免地方因為依賴,有恃無恐、支出過度膨脹,變成無底洞、禍延中央,因此遲不制定「地方制度法」、限制地方的人事任用權,長期由中央決定地方主計、稅捐稽徵主管的人選,藉此透過對人的控制,嚴格的施行「低估地方收入」的措施﹔同時不准地方發行公債,藉由低估及限制「歲入預算」金額來壓低「歲出預算」的成長。這些配套在戒嚴時期,因為政治的控制、一條鞭式的法令人事制度以及對地方政府舉債的限制,所以不會造成難以控制的地方財政赤字問題。問題是,這種使地方政府「必須也樂於」依賴中央的財政體制,在解嚴以後因為政治的鬆綁,一條鞭式的人事與法令難以為繼,戒嚴時期配套的「集權、依賴」財政體制終於缺了一角。
解嚴以後,地方的自主性增強,選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地方的預算支出規模隨著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不但被閹割掉的地方租稅權未完全恢復,即使有限租稅及規費稽徵權力,也因為怕得罪選民而憚於運用,因此歲入增加有限。「集權、依賴」財政體制外表依舊,但集權體制裡那個透過一條鞭式的法令與人事,運用「歲入預算卡住預算支出」的機制卻已經失去。收入遞減而支出遽增,地方財政赤字自然急速上升。
以上的現象自蔣經國過世以後逐漸發生。大家首先看到的是「集權、依賴」財政體制裡,地方自有財源不足日益嚴重的問題。於是把解套的焦點放在「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地方稅法通則」、「規費法」的立法上。第一個接受考驗的是「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
上次「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案於八十八年一月通過,距離解嚴已經十二年,距離最近的一次修正也已十八年了。原先大家都把地方財政的解套寄託在修正案的進步性上。沒想到這次修正大開倒車、並沒有解決原有的問題,反而製造更多的問題。修正案主要缺點有三:第一、統籌分配金額仍然太少,對地方財政規劃無正面意義,「集權、依賴」如故。第二、疊床架屋、體制混亂,院轄是一套,縣市一套。另外又橫生枝節的新加了鄉鎮的一套以及任由中央分配的「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第三、規則不明白、不確定,徒耗財政體系活力。修正案沒有公式之詳細內容,只規定統籌分配辦法之訂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這種方式的決定,等於是全權由財政部及行政院在“以後”決定。這就等於規則年年改變。不但不確定性高、不利財政規劃,而且年年要為規則鬥爭,不利國內和諧,虛耗國力。
上次修正案通過前幾天,中央研究院的蔡吉源先生半感傷、半開玩笑的對我說:「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這種修法,我真要懷疑我們的財政主計單位有人在替對岸工作!」他的意思是,等了十八年才有機會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若依照草案的內容通過,將會成為台灣的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各種紛爭、誤解、甚至是仇視、鬥爭之源。修正案會有這種結果,那是只有對岸才樂見的。遺憾的是,三年以前的此時,趕業績的立法院挑燈夜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在幾乎沒討論的情況下,和其他一二十個法案一起包裹,一個字都沒改的依照財政部的版本通過
,在全國民眾不知不覺中種下了惡因!
修正案通過以後,果然年年如蔡吉源先生所料,在八十八年春、去年此時、以及最近共三次,朝、野、中央、地方吵成一團,歹戲拖棚、年年上場。今年在財政部把公式內容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表面上可以告一個小段落。可是私底下另一波以補助款為名的搶錢的暗鬥才要開始。有人說當初會修成這付模樣,是因為當時的國民黨著眼於公元二千年的總統大選,所以中央還是握著「集權、依賴」不放,甚至更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沒想到天算不如人算,國民黨還是失去政權,可是卻對政治和諧氣氛,卻造成難彌補的傷害。想想蔡吉源先生的話,我只能說「愚昧比敵人還可怕」!
三年前愚昧的國民黨,這次並沒有變聰明。剛剛通過由國民黨主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對於三年前修正案的疊床架屋、體制混亂,省轄縣市分配規則不明白、不確定,造成徒耗財政體系活力的元凶,不僅沒有改善、甚至有加深的危險。原本立意良善的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的大幅增加,卻因為把直轄市、尤其是台北市的分配訂死在一個極高的比率,把不公平法制化,造成另一紛爭的來源。
持平而論,把所有例行性的的補助款金額化為統籌分配款是一個正確的方向。除此之外,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方法的修正方向應包括:(1)簡化層級、只留縣市一級。各縣市、包括直轄市,應使用同一套分配公式,(2)分配公式(而不是分配比率)載入本法。
不過把地方和中央的財政關係問題的解決,全部寄望在「財政收支劃分法」合理的修正上是失焦的。中央分給地方更多的錢的以後,地方還是可以更拼命的花,然後再跟中央喊窮要錢,還是可能把中央的財政搞垮。要改變現有的「缺角的集權、依賴體制」,只有使地方「不必也不能」依賴中央一途。「不必」和「不能」必須是配套的。
要做到「不必」依賴中央,就要使自主財源充裕。自主財源充裕的方法除了合理與公式化的統籌分配款與補助款的分配,更要完成「地方稅法通則」與「規費法」的立法,使地方有增稅、調整規費及罰款金額訂定的法定權利。不過,地方自主來源充裕、地方增稅的法源具備以後以後,依賴性不會就此消失。只要能繼續跟中央要到錢,地方政客為了討好選民,錢還是會照花,為了不得罪選民,地方稅法還是會放著不用。必須做到「不能」依賴中央,地方才會努力開發稅源、節省開支。
要做到「不能」依賴中央,就必須立法規定中央除統籌分配稅、法定補助款及天災以外,不能給地方其他的補助。事實上,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中央對於地方的補助是有限制的。只是該條規定「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訂之」,使得行政院可以任意訂定、解釋,造成補助的浮濫。解決之道,是將補助的辦法改成由法律訂定,在新訂的「財政補助法」中,除嚴格規定補助項目的內涵外,規定中央除法定項目外,不得補助地方。
只有配套的「不必」和「不能」依賴中央的法制環境下,台灣中央與地方財政問題的真正解決才會開始,地方的財政活力才會成長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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