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疑義
贊成台澎歸屬中國的理由 1.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日本對華投降文書(投降文書是包括講和預備條款的一種休戰協定),在法理上似乎取得對台澎的領有權。 2. 入江啟四郎:「就法理論而言,中國既未參加此一講和條約,且依該條約第二十一條受益條款,或是第二十五條中段及後段的非當事國條款規定,應無法主張對台灣的領土權。但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投降文書的的領土條款依然對中國有效,此點若與日本放棄對台灣領土權一事相配合,則在實際上可確定是將其歸回給中國。」 3. 此條約嚴重侵害中國議論返還原有領土問題的權利,事實上,台灣及上述諸島均有美國佔領,美國企圖藉由對日和約草案將其侵略合法化。 反對台澎已歸屬中國的理由 1. 戰爭結果所造成的領土轉移,必須以和平條約來確定。在和約之前的休戰協定或講和的準備作業中,均不能造成領土權的轉移。 2. 條約雖未對日本所放棄地域之將來的地位作成決定,但依據聯合國憲章精神,歸屬問題必須基於人民自決的基本原則,事先詢問該地域住民的意願。 3. 依據日華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僅放棄過去承認的領土處理,並未決定最後的處分問題,亦未明言為誰放棄,因此台灣的歸屬問題並未處理。 4. 在日本言明放棄台灣後,台灣已成為對日和約所有當事國所共同領有,國府僅是代同盟國加以統治。 5. 1941年8/14大西洋憲章表示:「一、兩國不得要求擴大領土。二、兩國不得違反相關國民自由表明之希望而變更領土。三、兩國尊重一切國民有選擇政體的權利。兩國希望將主權及自治交還給被強奪者。」1942年大西洋憲章列入同盟國共同宣言,但1943年開羅宣言表示:「同盟國為維護自由而不要求權利,同時不得存有擴張領土的想法。」但開羅宣言同時註明:「台灣、澎湖這些日本竊取自清朝的所有地域歸還中華民國。」顯示出開羅宣言的基本缺失。 6. 1950年12/8美英發表共同宣言:「有關台灣的問題,雖然兩個中國均以開羅宣言為根據,主張領有台灣的合法性,排斥由同盟國進行解決,但英美兩國對於台灣問題的解決,需保障該島島民的利益,為維持太平洋的安全及和平,該地域的紛爭需以和平的方式加以解決。同盟國需對其解決貢獻心力。」 7. 1950年6/27杜魯門六二七宣言:「將來台灣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恢復之後,藉由予日本講和或於聯合國加以審議。」 8. 1936年毛澤東表示:「如果台灣人希望脫離日本帝國主義的鐵鎖,我們將對它們的獨立鬥爭,給予熱烈的援助。」1947年3/8中共解放日報社論:「台灣自治運動完全是合理的和平的,其所以演變成武裝鬥爭,完全是被蔣介石逼到走投無路的結果。…再蔣介石法西斯統治下的台灣人,其生活較當日本帝國主義賣國奴時更為痛苦。中國共產黨傾注力與熱,稱讚台灣同胞的英雄式鬥爭,預祝台灣同胞充滿光榮的勝利。」 9. 1956年9/7美國在針對日蘇交涉所提出對日備忘錄:「美國認為所謂的雅爾達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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