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領時期

1683年施琅攻台成功,並呈「陳台灣棄留利害疏」。

1684年康熙將台灣納入版圖

 

為防台而治台

1.      限制移民,不准移民攜眷。

2.      不准台民入山墾殖,避免番漢衝突或台民作亂。

3.      限制鐵器與生鐵輸台,需申請方能製造鐵器,避免民間私藏武器。

4.      不准建築城垣。

5.      設置班兵制度,由各地抽調組成,三年一調,且來台官兵需有家眷卻不得來台。

6.      官吏三年一調,早期不得攜家眷。

 

18581860年二次英法聯軍,台灣被迫開港,列強勢力進入台灣。

1868年 江蘇巡撫丁日昌建議將台灣建設成南洋海防中心,並納入自強運動。

1874年 牡丹社事件(1871)日本出兵台灣。

1874年 沈葆楨執行開山撫番政策,治台政策重大轉變。

1883年 中法戰爭爆發

1884年 法軍孤拔侵台與劉銘傳僵持,並封鎖台灣海峽

1885年 中法合約簽訂,台灣海峽封鎖解除。光緒下令台灣建省。

1889年 台灣正式與福建分治。

1895 年 台灣割讓日本

 

移墾社會的特質

1.      尚武風氣:

a.       明末海盜肆虐,沿海居民習武自保。

b.      明鄭大軍來台,移民大都為職業軍人。

c.       寓兵於農,暇即以戰爭,角力為事,一呼並集。

d.      清初領台的前四十年,武進士與舉人是文進士與舉人的6.6倍。(59;9)

2.      游民充斥:

a.       移墾社會移民多係原住地無法生存,才願意冒險至異地求生存,這類型的人大都在原鄉即已成為宗族社會的邊緣人,難有家室。

b.      游民極具冒險精神,居無定所,流竄鄉間,衣食不繼則聚黨伺掠行旅,台灣地形複雜,也促使游民有得以逃脫之避難所。

c.       噶瑪蘭廳志記載:「台灣一種無田宅無妻子、不士不農、不工不賈、不負載道路,俗稱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旗,靡所不為。曷言乎羅漢腳也?為其單身游食四方,隨處結黨;且衫褲不全,赤腳終生也。」

3.      男多女少:

a.       移墾社會比較需要男丁的勞力。

b.      明鄭軍隊大都為男性,儘管鄭成功曾下令攜帶眷屬來台,仍居少數。

c.       清初禁止移民並禁止在台住民將其眷屬遷台。

d.      偷渡來台難以禁絕,來台又多屬男丁。

e.       男女比例差距過大,造成社會暴戾之氣,亡命之徒極易鋌而走險,不利治安。

f.        販賣人口、收養子女風氣盛行。買老婆成家與收養子女繼承香火成為民間風氣。

g.      大量與原住民通婚,致使男性原住民難以婚配,致使原住民戶口日衰。

4.      結盟械鬥:

a.       游民結盟以狀聲勢。台灣縣志載:「二、三少年無賴,好事爭奇,動則焚香 ( ㄌㄟˋ ) 酒,稱哥呼弟。」

b.      台灣縣志載:「台灣聚族、及異性之人,結拜為兄弟,推一人為大哥,不論年齒也,餘各以行次相呼,勝於同胞;妻女不相避,以伯叔稱之。狎習既久,不無瓜李之嫌。此亦鄉村間之習俗,邑中未聞有是也。」

c.       地緣、宗族、會黨性的組織形成,促成漳泉[1]、閩客[2]、漢番衝突不斷。

分類械鬥的原因

?經濟性:移墾社會爭奪田地、水源的生存鬥爭。

?社會性:遊民眾多,好勇鬥狠,嘯聚成群,常因細故釀成大亂。

?政治性:官方管轄鞭長莫及,使多事之徒有僥倖行險之心,再加上官員貪污不法,民間遇事容易私鬥了結。

分類械鬥最後因為台灣割日出現共同的敵人日本,而使得民變的性質迴異於以往,而凝聚出抗日的共同意識。

5.      吏治不彰

a.       台灣與中央相距甚遠,且隔台灣海峽,交通與通訊不便,難以作有效督導。

b.      派遣來台官吏多視為畏途,且三年一調,多無久居之心。

c.       地形複雜,人口稀疏,官微兵少,匪類竊發,官府統治力薄弱。

d.      台民以倡亂為戲,豈真不知刑戮之可畏,由大山深險而逋逃之藪多也,成則出為民害,敗則去為山 ( ㄑㄩ ) ,人跡不至,莫窮其底,比何憚而不為哉。

6.       


清領時期台灣民變的主要原因

1.      滿清政府消極治台,領台初期僅置一府(台灣府)三縣(台灣、鳳山、諸羅),軍隊部屬採各地抽調的雜牌軍,將領也是臨時調派,致使政府公權力薄弱。

2.      傳統中國政治的二元系統在台灣並不適用,由於移墾社會仕紳階級與宗族組織沒有建立,地方缺乏秩序與制衡,致使吏治敗壞。

3.      由於台灣兵力單薄,無法有效統治與管理,在移墾社會的人民便紛紛尋求自保,地緣組織、血緣組織、會黨組織紛紛興起,當政府仲裁無方時,分類械鬥隨即產生,若民間以武力反抗政府取締,便容易引起民變。




[1] 1749年福建按察使陶仕 ( ㄍㄨㄤ ) 奏章有云:「漳、泉民氣囂而不靜,好勇輕生,習以為常。」

[2] 諸羅縣志:「佃田者,多內地依山之獷悍無賴下貧觸法亡命,潮人由多,厥名曰客;多者干人、少亦數百,號曰客莊。朋比齊力,而自護小故,輒譁然以起,歐而殺人、毀匿其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