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提高學生學習情緒,增進老師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貳、依據:八十五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參、實施規定:
- 本系修業年限四年,畢業學分至少一三四。
- 本系所開選修科目至少須修二十二學分,其餘為部定、校定及系定必修學分。
- 本系各年級選修科目:二年級選修八學分以上,三年級選修十學分以上,四年級選修四學分以上。
- 學生修畢上述規定之必修及選修學分,仍不足一三四學分者,得以任何科目之學分補足。
- 自八十三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本辦法。
肆、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准後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