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律 / 權力 / 知識
曾經由偉大的石塊砌成的英國文學城堡, 即由曠世著作
所組成的典律(canon)或大傳統 (great tradition)
已轉化成階級、種族、性別有關的交會場所(sites of
intersection), 其本身不僅塑造成活生生的文本,
也以非常確定的方式來決定文本之閱讀。我們也逐
漸了解其個中的奧秘。
---愛德華.薩伊德(註一)
我認為每個社會言說 (discourse)之產生既受控制、
組織,也被某些程序再分配,其目的就是要轉移權力
和危機處理偶發事件、並脫離這種沈重的,令人驚訝
的物質性。
---傅柯(註二)
近年來,學術性期刊像《Salmagundi》,《批評季刊
》,《耶魯法國研究》,《南大西洋季刊》 等紛紛探討
「典律」之形成及其有效性。(註三)此外,尚有許多專
書討論典律的問題。其中,女性主義最激進,認為以男性
價值為中心的典律 (canon)掌管、控制人文學科,並且「
背叛她們的文本(text)」。(註四)
懷德勒(Fiedler)和貝克 (Baker)咸認為傳統的文學
典律應「開放」(open up) ,因為傳統的典律可能預設某
種教條式的文學價值或標竿。(註五) 至於黑人文學批
評家蓋次 (L. Gates)則樂觀地暗示另一個典律即將誕生
(註六)。此外,在「跨國資本主義時代之第三世界文學
」一文中,詹明信指出,從第三世界的知識分子對文學所
做的貢獻中,可以讓我們知道,他們的文學與英美文學正
統之典律是「一樣的偉大」,同時,詹明信亦指出「一味
強調非典律 (non-canonical)文本之極端差異且默不吭聲
的加以忽略是毫無益處」(Nothing is gained by passing
over in silence the radical difference of non-
canonical texts)(註七)。其實,詹明信的見解和
Leslie A Fiedler 和 Houston A. Baker 所編《英國文
學:打開典律》一書的主張相似, 他們皆試圖要讓英語
系讀者不要疏略第三世界文學的存在。(註八)從以上女
性主義、解構主義或馬克斯主義或殖民文學等批評家的觀
點中,我們不難看出,傳統的典律已遭到各方的質疑和批
判。那麼我們應如何尋求因應之道,或是重新調整我們對
典律的認識遂成本篇文之重點。
1. 在這個階級/教室�堿O否有所謂純粹的,理想的典律
(Is There a Pure, Ideal Canon in This Class)?
在文學研究中,我們至少可用二種方式來詮釋典律:
一是物質主義,二是理想主義。前者的詮釋方式乃是受到
馬克斯主義的「支配」概念影響,試圖把典律放在更高的
歷史架構來看,即從社會、政治、經濟等因素出發。後
者乃是理想的、唯心的想法,認為文學中的美學價值最崇
高,一切皆屬「藝術為藝術」(art for art's sake) 。首
先讓我們先檢視兩位較保守的批評家,即Charles Altie-
ri 和 Hazard Adams。其次再對他們的典律觀點提出補充
說明。
在1983年 《批評季刊》 中,以「文學典律之概念與
理想」為標題的論文中,阿帝耶律(Charles Altieri)用
一種保守的註釋學信念 (hermeneutical belief) 來聲討
後結構主義的「批判性之不信任」(critical disbelief)
,其主要目的不外是重拾曾經失落的古典及理想價值。他
宣稱:(一)過去應被理解為一座永久的舞台,幫助吾人
塑造,判斷個人和社會價值;(二)我們一切的利益乃在
奠定並使用這座舞台的各種法則,期能避免與意識型態的
使命掛勾;(三)文學研究的目的在於把過去塑造典律,
同時從中擬出一套價值體系,使之成為一座堅不可摧的堡
壘。
典律對阿帝耶律是一種「前人所有創造之儲藏所。它是
一種對吾人想要在某一文類或風格上做更進一步發展之能
力的挑戰」(47)。依照他的意思,典律是具有對照性質
,因為個人的「才具」必須符合「傳統」的種種要求。因
此典律是監護的(curatorial),規範的(normative),而不
是教條的。透過這兩種運作,典律可以(一)扮演制定理
想的角色,(二)作為權威的模型 (a model of authorites),
找到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規則,(三)就像 Loginus所言過
去所建立的典範可供當代文人寫作的參考坐標(52)。
《批評季刊》出版典律專集(由Robert von Hallberg
主編)後五年(1988),亞當斯(Hazard Adams)發表「典律:
文學標準/權力標準」(註九),企圖為文學標準作辯護
,並指出布朗斯(Gerald L. Bruns)、奧曼(Richard
Ohmann)、史密斯(Barbara Herrstein Smith) 之缺失。
他認為奧曼所謂的文學 「是隨社會所選擇之價值而做經
常性的改變」之命題使得他堅持「美學的價值來自階級衝
突」。對亞當斯而言,這個觀點和史密斯所強調價值的權
宜性 (contingency of values)是處於同一陣線,而且她
只考慮到讀者之需求和慾望,忽視文學作品的內在價值。
此外,史密斯認為超越、永�琚B永久乃是人文主義的幻想
則被亞當斯視為「未能深入鑽研美學之歷史傳統」(751)。
雖然阿帝耶律認為典律是一種自我歸類的標準(a
criterial of forceful self subsumption ),即一套自
我定義的模範,一種具有共通性質的、普遍性的再現
(universal representation)和一套行動的力量(a power
for action),他卻仍然念念不忘新批評式的作者意圖
(authorial intention)而不願正視文學中的政治、心理
、歷史等問題。同樣的,雖然亞當斯比阿帝耶律較開放,
提倡文學標準和權力標準可以有正反對偶關係
(antithetical),但從亞當斯的語氣中,我們可找到一種
影響的焦慮(anxiety of influence),他深怕「文學價值
」被「權力價值」吞噬或去勢(castrated)。他說:「要
是(文學)不再有文學標準這碼子事,文學尚可能存在嗎
?」(749 )。一言以蔽之,「文學標準」最重要,他理
直氣壯的預言,總有一天,「當新的美學主義會興起並取
代新歷史主義,大家可別覺得驚訝」( 764)。亞當斯由
於太過強調美學,以致於他在自己的批評選集《從柏拉圖
以降的批評理論》將女性批評家排除在外。
2. 進入力量的磁場 (Entering into a Field of Forces)
典律將意義、價值、符號同質化,如此一來,典律即可
被帶到某種目的論──主體的塑造。
所謂「典律」(canon) 的意思就是「尺度」(rules)
。根據牛津英文字典(OED)的解釋,「典律」有五意義:(
1)指「尺度」、法律或教堂的法令(decree);(2)法津、準
繩、詔書 (edict);(3)一般性的法則、型式、法典;(4)
基督教會所認可的聖書篇章選集,(5)使徒經書(a canon-
ical epistle ) 。總括來說,「典律」指一種普遍性的
規則,可供後人當行為、道德、信仰、主體建立之準則。
從文學、哲學、思想史的角度來看,「歷史」(Hist-
ory)是視為一個線性的、單一的、普遍性的、絕對的、毫
無暇疵的歷史(seamless history)。「典律」的存在則被
視為是天經地義,具有無上的權威及崇高的價值。任何人
皆無法更動「典律」之組成分子,因為它具有高度的選擇
性 (selectivity) ,是由最好的文學家,哲學家,政治
家、歷史學家等最具代表的言論精選而成。其流傳下來的
作品則肩負某種歷史的重任,也就是說,要教育民眾,使
人成為具有道德、有教化的主體。簡單的說,傳統的典律
概念,提供某種權威的準則並讓這種準則得以教育、塑造
人的主體性。這種準則就是阿圖塞(Althusser)所謂的意
識型態。阿圖塞認為意識型態在促成「主體化」
(subjectification)的過程是扮演著極重要的過程,因為
一切的意識形態皆通過主體範疇的作用,把具體的個人喚
成或建構成具體的主體。(註十)簡言之,不同的意識型
態不但可以塑造,而且可以制約(condition),控制
(control)人的行為及思考模式。
由是觀之,知識與典律有關,而知識的傳遞更與學院
有關。作為意識型態國家機器之一環的學校擔負著知識與
個人之間的中介角色,正如教會是上帝旨意和教徒之間的
橋樑。學院的教授就是真理的代言人,他們聲稱他們才是
知識領域中真正的、「有執照的」,傳道、授業、解惑者
。此外,他們將「價值評估和有效的判斷」加訴於知識分
子,希望這些「後來者」(late-comers)能變成「他們的一
員」(one of them )--社會的中流角色。(註十一)同樣
的,權力是各種力量(forces)的組合,能塑造知識,使知
識符合「典律」之目的及功能。
依照法國的學者傅柯的說法,只要我們深入探究社會
的現存體制時,權力、慾望的意義就會呼之欲出。(註十
二)他認為在我們的學術體制中,排他律(rules of exclusion)
表現在三方面:(一)禁止(prohibition )是一種權力的
運作,作為消音的手段。對向來大家所罕言的性與政治
(politics),我們只是空有理論而無實際。(二)二分法
(dichotomization )的思維模式一直像鬼魂般的盤據我們
的心靈。「善」就是好,「惡」就是「壞」。我們的教育
制度就是要以此標準作為我們行為的信條。在現代主義時
期,批評家像Adorno, Eliot 等人所標榜「高級」文化,
否定「大眾」文化,或是社會要我們提出理性 (reason)
/瘋狂(Folly)的分別就是這種思維方式。事實上這種「
二分法」具有相當激進的「排他性」。(三)過分強調
「真理意志」(will to truth) 使得我們排擠異已 (the
other)之說,如人類學、心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言說
。以上乃屬外在的「排他律」。此外,另有系列性的,內
在的規則控制著知識的分類、安排與傳播(distribution):
(一)評論 (commentary)。評論是由原始的文本(primary
text)以一種漸進的(gradational)、邏輯的(logical)方
式進行,而作者 (author)扮演統一的角色。其目的在檢
驗批評家是否符合作者原來意圖的指標(index)。(二)
學院的所有訓練 (disciplines)須以學院的遊戲規則來界
定,如此才能獲致所謂「客觀的有效性」(objective
validity)。從上面的觀點來看,Altieri 和Adams等人所
提出的理想「典律」乃是可疑的。
3.知識是可見性與可陳述性的綜合
知識是可見性(the visible)和可陳述性(the
articulable)的綜合產生的。(註十三)可見性是指可接
受的形式,可陳述性指可言說的,如「性」的概念。知識是
屬於歷史性,屬於每個時代的。知識並不等同於唯心的、形
而上的、價值性的知識論,而屬實證性(positivities)、
經驗性(empiricities)。知識乃是一種言說的實踐,讀者
在意義的開採過程必須挖掘、開礦、凸顯歷史礦層(
strata)中所隱藏的部份,並以有秩序的規則將此說呈現
出來,所以稱之為實證性的、經驗的。如果有所謂的先驗
存在,歷史就是先驗,即傅柯所謂的歷史的先驗(histo-
rical a priori)。人的存在是展現在時間之中,且歷史
乃是時間的記錄。然而我們不禁要問:我們如何開採知識
?透過考古學(archaeology)和系譜學(genealogy)。
《知識考古學》的目的就是要釐清言說(discourse
)如何實踐出來。而且更進一步的透過言說實踐去揭示知
識型(episteme)出現的條件。因為言說分析的基礎在於
陳述(statement)的探討,所以傅柯先介定陳述:陳述
尋求外在的關係,與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結構有關。
此外,陳述也與歷史、時間化(temporalization有關
(陳述拒絕統合歷史觀)。
知識與「光」和「語言」有關。在《紀律與處罰:監
獄的誕生》中,傅柯的重點是擺在監事囚犯的圓型監獄機
制(panoptism),因此,它與「光」、「可見性」有關
;我們可透過這種「可見性」去描繪監獄,或制度等。至
於語言則表達了某種「可陳述性」。當知識被我們開發至
能見之程度,且可用語言表達時,我們稱之為知識。凡是
要成為可見性的和可陳述性的,必須通過某個歷史礦層的
門檻(threshold)或前庭(vestibule)才能成為知識。
(換句話說,可見性的和可陳述性的不是不證自明的。)
這種知識的形程是一種實踐的聚集(practical
assemblage),一種可陳述性的和可見性的演出。正如德
勒茲所言:「知識是各種歷史礦層的統一,散佈在不同的
門檻中」。
知識的可見性不是完全的、自明的,也非立即出現的
。知識不涉及主體,它不像現象學的意義理論一樣建立在
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意向性行為(intentional act),而
在一連串的言說實踐中尋得。
我們知道知識之陳述須由言說表達,而以言說表達之
前,我們先討論陳述。
傅柯稱陳述為適合於該符號的存在模式:一種能讓陳
述變成不僅是有一系列的蹤跡。簡言之,陳述不是語法(
syntagma),「也不是建構規則,更不是有連續性和轉變
的典律型式」。同時,陳述也不預設統一性。
知識是由各種學科所組成,因此知識具有多元性的特
質。同樣的,典律不是單一的,而是「種族、性別、階級
交會的場所。」知識不是唯一;典律也不只有一個。傳統
的典律具有形上學的特質,因此,傳統的典律須要開放出
來。
歷來,思想史(history of ldeas)教導我們歷史是
統一的、普遍的─有開始、有中腰、有結束。相反的,傅
柯的考古學並非企圖建立一套「價值的階級」(hierarchy
of values),也不是要建立「共通的形式或主題」。
考古學目的在建立陳述的規則性(regularity of statement
)(144),描述不同的差異空間(different spaces
of dissension)(152)。這種分析乃是將言說的形成(
discursives formation)個人化;它的領域不是一種科
學、一種理性、而是各種實證性的交會(tangle of inf-
erpositivifies)。所以考古學是一種「比較性的分析」
:
考古學是一種比較分析,其目的不是要把言說的
多元性加以化約,把可以將言說整體化的統一性
描繪出來,而是企圖將言說的多元性分成不同的
圖表。考古學比較並非是統一的,有的只是各種
不同的效果。(註十四)
考古學的方法不僅可運用於言說的形成,也可用其他非言
說性的領域,如政治事件、經濟,或其他制度上。
從以上的分析,知識是可見性和可陳述性的綜合,它
是:(一)以言說實踐的方式所形成的一系列陳述;(二)它
是每個主體採取一種立場來分析事物所實踐出來的空間;
(三)它是觀念出現和被定義的場所。知識影射「規則」、
「規律性」;知識是言說分析中觀察、質疑及解碼時功能
的總和,即可見性和可陳述性的綜合。
4.權力
在言說分析中,我們發現陳述(statements)的形式
可重組成有持續性的、相似性主題,雖然這些主題是散播
在時間之中(dispersed in time)。這些陳述並未表達
完全,它們的表達形式(forms of expression)和可見
性均未充分被彰顯出來。它們是片斷的、不完整的;它們
具有陳述的稀釋性(rarity),因此可以製造更多的意義
,更多的詮釋,而且我們可以從文本中引出(elicit)權
力的問題或某種政治衝突。 在尋求陳述的稀釋性之規律
時,我們的目的就是檢驗陳述被稀釋化的條件及其可能性
。我們會問:誰在說話?權力從何種場所造成影響?簡言
之,要找到掌控制度(institution)及言說(discourse
)背後的發言人。例如,我們在閱讀聘瓊(Thomas Pync-
hon)的小說《引力之虹》(Gravity's Rainbow),我們
可以發現 Dr. Pointsman 居核心地位,監控史洛斯洛普(
T. Slothrop)的性愛及一切行為。也就是說,讀者必須找
到小說中權力的關係之後,《引力之虹》的種種問題就可
迎刃而解。
那麼,何謂「權力」呢?在「主體與權力」一文中,
傅柯認為權力是一種力量的關係,或更精確的說,力量與
力量之間的互動性就是一種權力關係。
「權力關係」必須與「反抗形式」(forms of
resistence)相對照,如此,「權力關係」的意義就會更
清晰,為了便於解釋此一概念,我們可用德勒茲和瓜達里
(Deleuze and Guattari)的《反伊迪帕斯》(Anfi-Oe-
dipus)一書的伊迪帕斯(Oedipus)概念為例子。
德勒茲和瓜達里在一九八四年共同合作,寫成《反佛
迪帕斯》一書,(註十五)主要目的在批判佛洛伊德及拉康
學派的精神分析。德勒茲和瓜達里的做法是將資本主義社會
視為伊迪帕斯,其權力運作稱之為伊迪帕斯化(Oedipalization
)。伊迪帕斯有三功用:(一)「普遍性的、確定性的」功用
;(二)「限制性的、排他性的」功用;(三)「隔離的、二
個單一的」功用。在伊迪帕斯化的社會,每個人的性別
皆已固定,不是男的、就是女的;同時,角色亦被確定
:父親(上帝)扮演父親的角色,母親扮演母親的角色,
兒子扮演兒子的角色。換句話說,每個人所扮演的角色、
性別不許被僭越(transgression)─每個人被賦予某種
「固定的」、「確定的」屬性,並依其價值去實踐其行為
。若有潛越之嫌,人即被「限制」、「排除」、「隔離」
。相反的,精神分裂分析(schizoanalysis)強調多元化
(multiplicity),不干預角色互換、性別差異或凸顯種
族的純粹性。每個人都是慾望機器(desiring machine)
,可以隨慾望之流與別的機器溝通或切斷。精神分裂分析
強調「部份物體」(partial object)的重要性,因為人
的慾望不是整體的、單一的。總之,精神分裂分析不將人
的定義同質化,它允許「多元性」、「多音性」(
polyvocality)。
從上述分析,我們知道「精神分裂分析」是一種反對
心理分析的力量,它把以家庭為中心的伊迪帕斯化推展到
以社會、政治、文化等層面來看心理分析。正如傅柯所言
:「一旦有權力關係時,就有反抗的各種可能性出現。我
們不能掉進權力的陷阱之中:我們總要對某些確定策略或
確定情況做出修正的拿捏尺度。」換句說說,「反抗的形
式」是指「反隸屬化」(deterritorialization),即逃離
目的論的死胡同,以尋求自由的空間。
傅柯在「主體與權力」一文中,把重點擺在「主體」
而不是「權力」上,認為生產的關係和意義(
signification)乃屬於經濟和語言學/記號學的範疇。
生產關係和意義可用語言來表達,但權力並不提供特別的
表達形式(form of expression),它須借用國家、學校
、制度等形式出現,因為權力難以客觀化(objectify)
、具體化。
阿圖塞(Althusser)認為國家、學校、政治、法律
乃屬上層結構。勞動、生產模式乃是下層結構。根據詹明
信(Fedric Jameson)在《政治潛意識》的說法,意識型
態有三種效應:機械式(machanical)、表達式(
expressive)和結構式(structural)等因果效應。(註十六)
詹明信指出文學與社會是具有互動關係。上層結構(文化、法
律、制度、意識型態等)和下層結構(生產方式─包括生
產力、生產關係、人際關係、人力組織)是互相影響,而
且歷史不是指某一個特別的文本,即大敘述(grand
narrative)。相反的,歷史是指各種價值所整理出來的
敘述(narratives)。它不只是文本的問題,是書寫的問
題,即政治潛意識的敘述問題。文學研究就是要研究其中
權力的關係及其運作。
5.圖書館即「典律」
從言說的實踐來追溯典律的發展,我們得知,典律的
概念是物質主義式的(materialistic),它是隨社會、
政治、經濟、語言等因素而改變。換句話說,典律隨歷史
時空的變化而有所更動。如果說典律是唯一的,具有普遍
性的,美學的價值,那是一廂情願的說法。典律的存在有
其歷史性,它是依各個時代所掌握的證據來呈現其面目。
那麼,典律如何界定?依傅柯的建議,典律是存在歷史的
檔案(archive),即存於圖書館。
今日,語言的空間不是由修辭學(Rhetoric),
而是由圖書館(Library)所界定:是由片斷性
的語言所包括的無限性來定義。它取代修辭學的
雙重約束,即本身那種簡易的、連續的、單調的
語言蹤跡,一種已被註定為永無休止的語言,因
為修辭學無法提供語言本身的無限性。(註十七)
修辭學是指古典的文學形式,具有二種語言的表達形式:
絕對的(absolute)和爭辯性的(garulous)。這兩種語
言表達乃以語言之真理為出發點,因此有「承諾」(
promise),也就是說,目的論之偽裝。從西方形上學的
傳統來看,真理一直演第一角色,生命必須為真理服務。
因此,真理一直在出場、顯現(presence),其他知識均
被排除、壓抑。但是傅柯的「圖書館」概念並無壓抑之運
作,其語言不斷永無休止的創造自己的空間(spaces)以
延長死亡,並讓我們的註釋慾望得以不斷的繼續下去。就
是傳統的典律而言,作者的名諱一直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然而在圖書館的檔案中,典律卻無意要建立一個神聖家
庭(holy family)或一系列的大敘述(grand narrativ-
es)。圖書館的典律是靠我們在每個特別的歷史斷層中所
實踐出來的知識而構成的。凡是對我們生命有幫助的作品
,凡是知識可以達到開採的程度,我們皆可囊括進來。至
於作者的名諱只充當功能(author-function)罷了。他
是文本的作者,不影射本源(origin)、先驗(a priori
)、作者意圖、起源(arche)和目的(telos)等。文本
是一種書寫('ecriture),讀者、批評家可依文本之中
的複雜性及歷史性呈現新的詮釋方式。換句話說,傅柯的
典律概念是開放性的、權宜性的,同時,他也反對柏拉圖
(plato)的記憶(memory),因為記憶意謂著同一性的
複述。
至目前為止,我們已討論過傅柯對知識權力和典律的
觀念。現在讓我簡單的說明三者之間的關係。
第一、知識和典律就像二個同心圓的關係。傳統典律
的功能是充當真理/再現(truth/representation)的代
理人、惡善價值判斷的標準、道德、啟蒙的尺度。傅柯所
提議的典律是更開放的,存於圖書館之中,是一種要我們
不斷考古的知識。因此,典律不是為某個階級服務。它應
具有文化性的(cultural),也就是說,考古學的文本可
以涉及到文學的、哲學的、科學的、邊陲性(marginalty
)等領域。凡是新考古出來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處理問
題,均可以包括在典律中,因為典律具有調整性,可符合
時代的需求。
第二、權力是力量與力量的關係。權力有三層意義:
(一)權力不完全是壓抑性的,它也有創造性的、生產性的
功能。傅柯說:「它(權力)也應視為一種創造性的網路
,穿過整個社會組織(social body),而不只是具有鎮
壓性功能的一種否定的例子。」(註十八)(二)在轉化成
特定的形式之前,如階級或國家,權力就已經在運作。(三)
權力是以效果(effect)的形式出現,並穿過每個相關的力
量,這種效果就像是「慾望」一樣,彼此連結或切斷。典律
和權力二者之間的關係是相輔相成:典律的整合需靠權力來
維持,並實踐其理想。權力有了典律當作制度,則權力的運
用就更加穩固。如果我們把典律擴大,並視典律為知識時
,權力的概念就更明顯,因為權力和知識形成互相假設(
pre-suppose)。權力是力量的整合,沒有形式(form)
。權力須靠知識來表達,否則權力就會因無法凸顯自己而
自動消失。同樣的,知識者無權力支持,就無法變成典律
,並可能淪為不見性的(invisible)。
6. 將典律階層概念抹去(The Blurring of Canonical
Hierarchy)
John Guillory 認為典律形成與意識形態有關。在現
代主義時期,艾略特(T.S.Eliot)與布魯克斯 (C.Brooks)
將(normative)標準價值與美學再登記 (reinscribe)到現
代主義,作文化精英主義(cultural elitism) 和基督教
權威主義(Christian authoritarianism)的基礎。艾略特的「
傳統與個人才具」(Tradition and the Individual Talent)
事實上就是「正統和文學精英份子」的偽裝.在艾略特的
小心眼�堙A它代表「真言」(true opinion)和「正道傳統
)(right tradition)。此外,艾略特還將「傳統」等同於
「典律」,強調「一致性」、「正統」、「普遍性」。在艾
略特的評論中,我們知道他是無法容忍異質性」的「異已
之音」(other voices)。這也難怪伊格頓(T.Eagleton)
要數落他一翻:「事實上,艾略特所做的一切乃是採用浪
漫主義(象徵主義),其目的在於將個人的藝術作品視為
是有機的,無我的、自主的,並將這種教條投射至一種權
威的文化意識型態,(authorial cutural ideology)。」
(註十九)事實上,過分強調傳統,個人性可能會被犧性。
以一代宗師的身份來論述「個人才具」應與「傳統」配合
是非常動聽,但是,試問「傳統」的包袱(力量)是如此大,
「個人性」又如何在傳統中凸顯其「特別性」?
「典律」的問題是當代的問題。在現代主義時期,許多
批評家一直打著文化二元論的口號,Ardono是其中之一。
作為現代主義的哲學家、音樂評論家、文評家,阿多諾
(T.Adorno) 特別看不起大眾文化,他認為大家文化是一種
「偽個人性」(pseudo-individuality)和「標準化」
(standardiztion)的產品(註二十),同時,他懷疑如果
高級藝術受到大眾藝術滲透,這樣會破壞高級藝術。說穿
了,阿多諾(Adorno)潛存著某種法西斯的藝術精英傾向。
研究當代大眾文化學者惠森(A.Huyssen)就反對Ardo-
rno 的論點,指出大眾文化一直被認為是「女人」、「現
代主義的異已」( modernism's other),因為從19世紀以
來,大眾文化給人一種聯想,只有在屬已的 (authentic)文
化才是男人的。他補充說明:大眾文化之所以被描寫與女人性
質(feminity)有關。是一種以特殊的性別外加的。這種觀念
一直在現代主義和大家文化之間的鴻溝中,歷史及修辭學術語
非常重要的,(註二一)惠孫 (Huyssen)的目的就是要打開我
們的視野,並將兩者之間鴻溝抹去 (blur)。因為將女人
排除的作法已屬過去(a thing of past),而且現在的現實也業已
改變了。此外,艾宏諾維蒙茲(Stanley Aronowitz)和紀魯斯
(Henry A.Giroux)也表達相同的看法:
後現代教育是用大眾文化來取代傳統的,高級文化
的題目,相反的,傳統的課程一定要符合以學生為
主的學習之道。其中,適切性不能被解為 (coded)
為反對傳統,而是一種決定囊括 (inclusion)的標
準。當老師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學生說,這些知識是
用來幫助他們學習他們想知道的。無論如何,典律
(canon)不應被教成是白明的(self evident)的啟
蒙寶庫。而是老師有義務鼓勵學生去質疑文學作品
內所潛在的價值(values)或是傳統的歷史。其中大
部份的歷史乃只是致力於促成偉人 (Great Men)或
是在於典律事件的敘述文 (narrative of canoni-
cal events)。 (註二二)
7.典律反伊迪帕斯化:回歸圖書館
後結構主義赤如德希達、傅柯、德勒茲和瓜達里等人
提出另一個角度來檢驗傳統的典律概念,即所謂的以理體
為中心的文本 (logocentric texts)。他們思考非思考之
事 (to think the unthoght);他們以不同的方式來閱讀
,書寫(to think otherwise, to write differently)
。德希達目的在解構西方以理性為中心的形上學傳統傅柯
檢視知識型在言說實踐中出現的條件。德勒茲和瓜達里凸
顯慾望之特別性,從而反對再現(representation)的說法
。我們必須注意一點:德勒茲的著作中,他的習慣作法就是
吸取傳統的精華,將所學典律中對今人有益之概念,如時間
慾望、表達等概念發揮至淋漓盡致的地步,無論是德希達
、傅柯、德勒茲和瓜達里等人,消解區別(dedifferentiation
) 一直是他們理論的重點,強調文本、文類、欲望 之目的
乃是追求自由。從西方以理體為中心的傳統來看,「二分
法」的思維模式是一種暴虐階層。男人/女人,主人/奴
隸,優/劣,父親/兒子,主動/被動等二元對立的力量
已不再是絕對的力量,而是隨時可能被僭越 (transgression)
,而且,這些力量還隱藏著階級、種族、性別等政治
潛意識 (politcal unconscious)抗爭。從這個觀點來看
,文學研究或是典律研究不應只考慮純美學的價值而已,
也應考慮文化的層面,如人文、政治、經濟、心理等因素
。
概括來說,我們討論典律之概念,至少有三種態度,
一、對典律採取保守的態度,如Charles Altieri。二、典
律不能處理今人的問題,因此須要採取開放的改革,也就
是要把典律開放 (open up),讓典律和非典律作品、主要
與非主要作品能有互動的、互補的而不是互相壓抑的關係
。三企圖另立一種新的典律以取代舊的典律,如女性主義
(註二三)或是冉查(Louis A.Renza)。(註二四)
我們在反省典律之時,無論是基督教對典律的概念,
或是現代主義者對典律的概念均無法處理典律的問題,因
為典律不作啟蒙的用途,不充當工具理性,不是天生天成
,具先驗的價值,也不是自明的(self-evident)、自發的
(automonous)、權威的(authorative)。相反的,典律是一
種傳統,是儲存古人智慧的場所。今人,我們閱讀典律、
非典律的作品是要幫助今人處理現在我們所面臨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典律打破,那麼我們拿什麼來填充被我們打破
的空間?較佳的解釋:我們用傳統來幫助診斷我們的社會
,處理我們的問題,也就是說,拿古人的智慧來照亮今人
的生命。
在反省典律時,我們也應注意到,知識乃是最後會被
文字寫進圖書館。典律只是各種不同知識所選擇(select-
ive)出來的。因此,過分強調典律作品或非典律作品仍然
無法解決問題,而且這樣做也會使人變成偏執狂(parano-
id )。我認為傅柯將典律解釋為圖書館較恰當。在圖書館
內可容許多音並存 (heteroglossia),是對話性的,互動
性的而不是壓制性的。歸樂利 (John Guillory)說:「典
律的問題是老師教學大綱或學校課程表的問題,經由制度
的形式,作品可將保存為偉大的作品,我們可將學校的制
度性功能與圖書館相對照,很理想地,每一部作品都得以
保存在圖書館,而且,這個保存系統並不區別好作品或壞
作品(佳作或劣作)。」(註二五 )其實只要知識到達可
見性和可陳述性的程度,我們就可以深描並挖掘其意義,
而我們在處理典律時,重要的是我們如何思考非思考之物,
如何寫的與眾不同,而不是以取代的思維模式來進行。
《註釋》
註一、Edward Said, "Narrative, Geography and Interpreta-
tion" New Left Review 180 (1990), 83.
註二、Michel Foucault, "The Discourse on Language" 收錄在
The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72), 216.
註三、讀者可參考 《Salmalgundi》在1986年典律專集,《批評
季刊》在1983年有出典律專集, 後Robert von Hallberg
編成 Canons (Chicago: Chicago UP, 1984). 《南大西洋
季刊》於1990冬季號也另闢專刊討論典律。
註四、Lilian Robinson, "Treason Our Text: Feminist
Challenges to the Literature," 收錄於 Feminist
Criticism: Essays on Women, Literature, Theory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85).
註五、Leslie A. Fiedler 和 Houston A. Baker 合編 English
Literature: Opening Up the Canon. 此外,John Guillory
補充說,這種打開典律是一件好事,但是它也包括「多樣性,
有衝突性的典律」。
註六、Henry Louis Gates 的 "The Master's Pieces: On Canon
Formation and the African-American Tradition," 頁101.
註七、Fedric Jameson, "Third World Literature in the Era of
Multinational Capitalism," Social Text 15 (1986) 65.
註八、事實上,Fiedler 和 Baker 所編之 English Literature:
Opening Up the Canon 一書的宗旨是以英文書寫之文學為主,
其中包括加勒比海文學、美國西南部印第安文學等皆是。
註九、Hazard Adams, "Canons: Literary Criteria/Power Criteria,"
Critical Inquiry 14.4 (1988) 748-64.
註十、Louis Althusser, Lenin and Philosophy, trans. Ben
Brewster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1) 171.
註十一、Frank Kermode, "Institutional Control of Interpreta-
tion," Salmagundi 43 (1979) 72.
註十二、Michel Foucault, "The Discourse on Language." 下面分
析見 216-237 頁。
註十三、這裡我採用德勒茲的說法。見Deleuze, Foucault
(Minneapolis: Minnesota UP) 47-69.
註十四、Michel Foucault, The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 頁159-160.
註十五、Deleuze 和 Quattari 合著之《反伊迪帕斯》。
註十六、Fedric Jameson, The Political Unconscious: Narrative as a
Socially Symbolic Act (Ithaca: Cornell UP, 1981) 23-29.
註十七、Michel Foucault, 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
trans. Donald F. Bouchard (Ithaca: Cornell UP, 1977) 67.
註十八、Michel Foucault, Power/Knowledge, ed. Colin Gordon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72) 119.
註十九、Terry Eagleton, Criticism and Ideology: Marxist Literary
Criticism (London: Verson, 1976) 147.
註二十、Max Horkheimer 和 Theodore W. Adorno 合著之 Dialectic of
Enlightment, 頁154-55。另外可參見J.M. Bernstein 所編之
The Culture Industry, 頁85-92.
註二一、Andreas Huyssen, After the Great Divide: Modernism, Mass
Culture, Postmodernism (Bloomington: Indian UP, 1986) 47.
註二二、Stanley Aronowitz 和 Henry A. Giroux, The Postmodern
Education (Minneaplis: Minnesota P, 1991) 15-16.
註二三、例如, Elaine Showalter 所寫之 A Literature of Their Own,
"Criticism in the Wilderness" 等。Ellen G. Friedman 也有
同樣的看法,他認為Woolf, Richarson, Rhys, Figes等女性
作家以反男性沙文傳統出發,以「完全是另一種言說」來質疑
大傳統(The Great Tradition);讀者亦參考Marianne Whelchel,
"Transforming the Canon with Nontraditional Literature
by Women," College English 46.6 (1984) 587-97. Toni
Morrison 在 "Unspeakable Things Unspoken,"( 收錄於Toni
Morrison, ed. Harold Bloom),她 反對種族歧視,歐洲中心
主義,對典律有較折衷的看法。另外,讀者亦可參考Linda
Singer 的 "Defusing the Canon" 收錄於 The Questions of
the Other (The State U of NY P)。
註二四、冉查的立場是贊同非主流文學(minor literature)應獨樹一格。見
Louis A. Renza, "A White Heron" and The Question of Minor
Literature (Wisconsin: U of Wisconsin P, 1984)。另外可參見
其 "Exploding Canons," Contemporary Literature 28.2 (1987)
257-70.
註二五、John Guillory, "Canon," 收錄於 Critical Terms for Literary
Study, eds. Frank Lantricchia 和 Thomas McLaughlin (Chicago:
U of Chicago P, 1990)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