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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常說:「語言只不過是一種溝通的工具」,這是錯誤的說法,因為語言不僅是一種能力,而且是傳承文化、負載認同、代表尊嚴的媒介,所以被視為一種基本的權利。在一個有多元族群的國家裡,對於少數族群來說,不僅語言的有無代表著集體生存的指標,語言的地位更象徵著族群之間的權力關係是否平等。 就西方國家的傳統來說,語言權 (linguistic rights) 是少數族群權利 (minority rights) 的一種,除了必須加以保障,國家更要想辦法去發展,因此,絕對不能加以限制。他們的基本假設是這樣子的:國家採用的國家語言、或是官方語言,雖然出發點可能是善意的,也就是想要透過一個共同的語言來進行整合 (integration),然而,這種對差異 (differences) 不寬容的作法,往往是社會衝突的來源;為了避免族群間的衝突,對於少數族群的語言作起碼的保障是必要的。 有關語言權的規範,大致出現在國際條約/規約、非政府組織的宣言、或是各國的憲法/法規。譬如聯合國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 (1992)、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 (OSCE) 的 Document of the Copenhagen Meeting of the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Dimensions、歐洲議會的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1995)、以及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Linguistic Rights (1996)。我們根據OSCE (n.d.) 的一項報告,從七個面向來觀察少數族群語言的地位。 一、這個國家是否有國家語言、或是官方語言?少數族群語言是否具有國家語言、官方語言、或是其他特別的地位?是全國性的、還是區域性的地位?甚至於,是否根本不承認有少數族群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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